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王丹靚
一、訴訟時效的內涵
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客觀地促進法律關系安定,及時結束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確定狀態(tài),穩(wěn)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即“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助睡眠人”【1】。
歷史上《民法通則》《民法總則》《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曾經分別對于訴訟時效作出規(guī)定:《民法通則》(1986及2009)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分別規(guī)定了兩年的一般訴訟時效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民法總則》(2017)第一百八十八條將一般訴訟時效從兩年改為三年;《民法典》(2020)第一百八十八條【2】沿用《民法總則》規(guī)定了三年的一般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間及起算的規(guī)則,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分別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消滅抗辯權及訴訟時效消滅抗辯權當事人主義,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分別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期間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8)第十條到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第八到十一條等分別是對訴訟時效期間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事由的進一步細化規(guī)定。
二、知識產權特殊性導致的爭議
知識產權部門法中并沒有對訴訟時效有特別規(guī)定,歷史上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訴訟時效相關問題一直適用《民法通則》《民法總則》《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相關條款,但是實踐中由于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知識產權侵權的隱蔽性等問題,對持續(xù)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適用始終存在爭議。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陸續(xù)頒布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第十八條【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第十七條【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2001、2013修訂、2015修訂)第二十三條【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第二十八條【6】,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訴訟時效適用及賠償追溯期間限制問題作出細化規(guī)定,并保留至今。從上述司法解釋中不難看出,針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明確知識產權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及起算規(guī)則和一般訴訟時效規(guī)定一樣兼采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知應知”),同時又在綜合考量知識產權侵權隱蔽性和督促知識產權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目標的基礎上,對侵權損害賠償的期間進行了三年【7】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態(tài)度在相關司法解釋解答中也可以得到印證,例如針對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立法本意以及侵權損害賠償期間限制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曾經進行過解答,最高人民法院認為【8】從知識產權客體無形性、權利依法授予或者登記性或者時間性等考慮,在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期間內都應當受到保護。......同時在考慮訴訟時效基本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于放任他人侵權、對自己的知識產權疏于管理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應當從侵權損害賠償角度對超過兩年的損失不再給予保護(“損害賠償追溯期間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及解答強調了針對持續(xù)侵權行為,只要注冊商標權利人主觀存在放任、疏忽情形,且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應當推定原告怠于行使權利、并在侵權損害賠償期間上予以限制,以平衡保護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權利人放任權利受侵害,系對訴訟時效制度目的貫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對原告放任、疏忽情形原被告舉證責任分配、可采信證據標準、訴訟時效中斷具體事由等均沒有做進一步的細化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 理解與適用》第一百八十九條【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部分也對持續(xù)侵權行為訴訟時效適用及侵權損害賠償追溯限制進行了釋明【9】“關于持續(xù)性侵權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按照《民法典》第188條之規(guī)定,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上,上述法律規(guī)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理解與適用》和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態(tài)度一致,似乎也是在強調針對持續(xù)侵權行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是原告“知應知”之日,且強調原告可以獲得支持的侵權損害賠償期間均以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為限。《理解與適用》同樣對原告主觀狀態(tài)查明、舉證責任分配、原告主觀狀態(tài)是否影響損害賠償期間限制、可采信的訴訟時效中斷具體事由等均未予進一步的說明。
實踐中,由于知識產權客體無形性及侵權的隱蔽性特點,針對持續(xù)侵權行為,原告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前的哪些行為可以被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原告提供的哪些積極行使權利的證據足以克服賠償損害三年的限制、原告針對其主觀狀態(tài)是否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即可等問題,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以商標為例,在商標授權確權和獲權后維權(行政司法雙軌制保護)過程中,常常會出現以下情況:
①以侵權為業(yè)的被告團伙全方位持續(xù)申請搶注和原告品牌相同近似的商標,在原告注冊商標尚未達到馳名商標的情況下,由于受到《權利沖突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10】的限制,原告無法對侵權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原告只能被動地先從商標授權確權爭議非訴程序入手,對被告申請、注冊的商標發(fā)起異議、無效、撤三等除權程序,等將被告搶注商標除權后再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此時原告在起訴前發(fā)起的商標除權爭議行動是否可以被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起算?法院是否仍舊要對原告侵權損害賠償追溯期進行三年的限制?
②或者由于原告維權經費限制,或急需以“短平快”的方式先肅清市場,原告先向行政主管機關發(fā)起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尋求行政查處的快速救濟,隨后再根據持續(xù)侵權與否以及侵權規(guī)模的情況起訴,此時原告向行政機關的投訴是否可以被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行政機關對被訴商品的定性是否對認定原告行政投訴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法定事由有影響?法院是否還要對原告侵權損害賠償進行三年限制?行政投訴救濟程序中具體哪些文書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證據予以采信?
?、郛斏婕暗奖桓嫣讱な褂枚鄠€主體、以打地鼠方式在電商平臺持續(xù)實施侵權假冒行為時,為了盡快刪除侵權產品鏈接,原告先通過電商平臺投訴方式尋求鏈接下架刪除,隨后通過努力確定幕后假冒侵權生產商后向法院起訴的,此時,原告在電商平臺對被告利用的殼公司或者關聯主體進行投訴的行為是否可以被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法院是否還要對原告損害賠償期間追溯期進行三年限制?
?、茉偃纾硺俗R可能是原告的注冊商標以及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同一客體,如果在原告成功無效掉被告搶注商標之前,為了盡快肅清市場,原告已經依據其美術作品著作權向電商平臺發(fā)起投訴或者對被告發(fā)送了律師函,隨后原告在投訴后的第二年八個月才成功將被告搶注商標徹底無效宣告除權,此時原告選擇依據注冊商標向法院起訴被告侵害商標專用權的,原告前述依據美術作品著作權發(fā)送律師函或者電商平臺投訴的行為是否可以被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否還要以三年限制原告的侵權損害賠償期間?
?、菰倩蛘?,由于侵權隱蔽性太強,原告發(fā)現侵權行為時,被告已經停止侵權兩年半,但是原告有證據證明被告在停止之前持續(xù)實施侵權行為遠超三年,此時法院是否還要對原告侵權損害賠償進行起訴時向前三年的限制?
三、訴訟時效和賠償追溯期間限制在實務中的把握
結合知識產權持續(xù)侵權案件中出現的問題,從誠實信用原則、利益平衡原則、侵權損害填平原則以及提高侵權成本依法懲處嚴重知識產權行為的精神出發(fā),并考慮到知識產權客體無形性和侵權隱蔽性特點,筆者認為在原告初步舉證證明其不存在放任、疏忽、商業(yè)維權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地從有利于原告權利保護的角度出發(fā),放寬對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認定、對侵權損害賠償期間的三年限制進行“松綁”。具體來說:
(一)在注冊商標權利沖突情況下,應當認定原告的商標爭議除權行動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效果、訴訟期間重新起算,且不應當對原告侵權損害賠償期間進行三年限制
經過筆者調研,“注冊商標權利沖突的情況下,認定原告發(fā)起的商標授權確權除權行動構成訴訟時效中斷事由、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被告訴訟時效抗辯不成立;原告侵權損害賠償期間不受三年限制,具體侵權損害賠償期間以原告舉證為依據”的裁判規(guī)則基本為各地法院接受。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從法律條文體系解釋角度出發(fā),認定原告發(fā)起的商標除權行動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效果也保證了法律條文內部邏輯的自洽。
例如在鴿牌案【11】中,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適用該裁判規(guī)則,認為“根據08權利沖突司法解釋第一條,權利人面臨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只能先向商標授權確權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這就意味著原告即便很早知道被告存在侵權及搶注行為,也無法通過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只能先通過授權確權程序嘗試對被告搶注的商標進行除權,徹底除權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程序……鴿牌公司于2011年向商評委提出“鴿皇GEHUAGN及圖”商標無效宣告申請,訴訟時效中斷,商評委于2013年作出撤銷爭議商標的裁定,鴿皇集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直到2018年5月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才最終確認“鴿皇GEHUAGN及圖”商標無效。自該行政訴訟終結時起,鴿牌公司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據此應當可以確定鴿牌集團從2005年至今的侵權獲利數額高于鴿牌集團請求損失及合理開支1000萬元……鴿牌公司請求賠償的數額應予全額支持””;在惠氏案【12】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樣適用了該裁判規(guī)則,明確“……因涉及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惠氏公司通過商標異議即行政訴訟程序先行解決,屬于導致本案中對原廣州惠氏公司等的被訴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故其于2018年向一審法院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本案不適用前述司法解釋‘向前推算三年規(guī)則’……”;在富麗真金案【13】中,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樣認為該裁判規(guī)則應當予以適用“(原告)家紡公司自知曉家具公司申請注冊近似商標之后,一直在通過申請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程序及行政訴訟等措施積極維權。該維權行為不僅關于商標效力,還關乎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成立與否……”,且進一步強調“但其(原告)解釋在家具公司(被告)商標未被宣告無效之前,起訴不正當競爭勝訴的可能性較小,故其選擇先通過行政方式解決商標沖突,該解釋具有合理性。對于當事人所理解的維權方式和采取的維權途徑不應過于苛責?!?;在拉菲莊園案【14】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樣強調了上述裁判規(guī)則的適用,且進一步明確“……金某希某公司等上訴人(原審被告)在“拉菲莊園”商標(搶注商標)處于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的較長時間內仍持續(xù)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拉菲莊園”,不斷擴大經營規(guī)模。因此,損害擴大的不利后果不應歸咎于拉某羅某柴某德酒莊(原審原告)?!?/p>
(二)在綜合判斷原告不存放任、疏忽的主觀意圖下,對原告訴前發(fā)送的律師函、告知函、電商網絡平臺投訴等自力救濟行為應當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事由,且不應當對原告侵權損害賠償追溯期限進行限制
經過筆者調研,司法實踐中對原告訴前發(fā)送給被告的律師函或者電商平臺投訴等原則上都認定為構成訴訟時效中斷,但是法院對原告訴前發(fā)送的告知函等自力救濟函件是否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是否應當免除三年賠償追溯期限制意見尚未統(tǒng)一,雖然如此,各地法院還是整體遵循了有利于善意權利人獲得充分法律保護的立場。例如,在(2022)京73民終3751號案【15】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明確原告向被告寄送的律師函能夠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在華潤案【16】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訴前向被告發(fā)送的《告知函》不足以滿足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主客觀標準、訴訟時效期間并未起算,進而認為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期間應當和涉案侵權行為持續(xù)的時間一致、不受三年限制“恒暉公司(原審被告)提交的華潤集團致浙江華潤房地產有限公司《關于立即在企業(yè)名稱中停止使用“華潤”字號的函》……不能證明華潤集團發(fā)函時即已知曉恒暉公司本案的被訴行為……恒暉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華潤集團在涉案樓盤開發(fā)和銷售當時已經知曉了商標侵權行為的存在,華潤集團并不存在怠于行使權利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損害賠償的計算期間應與涉案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一致”;在(2023)京73民終3913號案【17】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也秉承同樣觀點,認為“XX五金公司(原告)于2014年登報聲明打擊侵權僅可證明其知曉存在侵權行為普遍存在的可能,不足以證明XX五金公司已知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具體事實及具體義務人,亦不應以此時作為計算XX五金公司就本案被訴侵權行為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起始日期”,給善意權利人提供了充分的保護。
(三)在查明原告不存在放任、疏忽的主觀意圖下,原告證明曾經向行政主管機關投訴舉報過就應當認定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效果,而不需要求原告提供行政主管機關的受理通知或者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或者行政處罰通知等在后過程性文書,且不應對侵權損害賠償追溯期進行限制
經過調研,法院普遍認為原告訴前向行政主管機關尋求的行政查處救濟應當認定構成訴訟時效中斷事由、訴訟時效重新起算,但是針對原告提交的行政查處什么節(jié)點的文書可以采信意見不統(tǒng)一。從知識產權行政和司法雙軌并行保護角度出發(fā),并考慮到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面對復雜疑難知產案件常常難以查明并精準定性的普遍困境,筆者認為不應當對原告提交的行政保護相關證據過于苛責,原告只要能證明訴前曾經向行政主管機關舉報投訴過被告即可,不必強求原告必須提供案件受理通知、行政強制措施通知、行政處罰書、真假鑒定等在后節(jié)點證據,否則相當于變相加重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在云天化案【18】中,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雖然沒有直接對原告訴前工商投訴行為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事由進行認定,但是通過認定由于侵權行為持續(xù)所以未超訴訟時效,默認了工商投訴行為構成訴訟時效中斷事由、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符合上述觀點,但是該判決最后又在侵權損害賠償部分對原告進行了三年追溯期限制,不知道具體考量為何。在吉利案【19】中,工商部門接原告舉報查處后要求原告就涉嫌侵權產品出具了真假鑒定書,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作出真假鑒定書時起即認定為“知應知”、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起算,且明確強調訴訟時效不以行政處罰書生效時為起算點。對此筆者認為既然是原告主動投訴、并非工商依職權主動查處,足以證明已經滿足“主客觀兼采”的要求,訴訟時效期間在投訴時應當重新起算,大可不必等到真假鑒定作出之日。
四、總結
除了上述列舉出的情形,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還可能存在原告訴前已經停止侵權、但是權利人在侵權行為停止將滿三年之時才知道并起訴的情形,此時侵權損害賠償追溯期間是應該以原告舉證為準、還是應該對其施以三年限制等諸多尚未觀點統(tǒng)一的問題;另外,知識產權訴訟時效及侵權損害賠償追溯期間限制問題在歐美等國家同樣有諸多爭議【20】,歐美法院的裁判規(guī)則是否有我國可以借鑒的地方,均待留后續(xù)進一步討論。
注釋:
【1】楊立新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精釋與實案全析(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年版,第260頁。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訂)第十八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訂)第十七條。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2020修正)第十七條。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二十七條。
【7】《民法總則》頒布施行之前為兩年限制,之后修改為三年限制。
【8】同【3】。
【9】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版,第954-955頁。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修正)法釋〔2020〕19號 第一條......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1】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渝民終166號民事判決。
【12】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浙民終294號民事判決。
【1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湘民終146號 民事判決。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313號民事判決。
【15】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民終3751號民事判決。
【16】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浙民終430號 民事判決。
【17】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3)京73民終3913號民事判決。
【18】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938號民事判決。
【19】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20】美國最高法院關于Warner Chappell Music v. Nealy案判決。